环境保护部公告
2015年第41号
关于调整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4287-2012)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
为加强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控制,2012年,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修订发布了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287-2012)。2015年,结合纺织园区实际情况和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的调整需求,又发布了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287-2012)修改单(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)。环境保护部已经启动GB 4287-2012的评估与修订工作,根据标准及修改单发布实施以来的实际反馈情况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暂缓执行GB 4287-2012中表2和表3的苯胺类、六价铬排放控制要求,暂缓期内苯胺类、六价铬执行表1相关要求。
二、暂缓实施GB 4287-2012修改单中“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,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”。
三、在GB 4287-2012修订实施前,按以上规定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环境保护部
2015年6月17日
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(局)。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18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