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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房租赁,当月发生的税费双方最好有约定

   日期:2013-05-27     浏览:142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
  布商俞先生最近租了一间市场营业房,到了约定入驻之日,原房客却要求他补交半个月的税费,否则他就不予搬迁。

  原来,在联合市场做生意的杜先生想换商铺,准备将原先的门市部转租。意欲租房的俞先生得知此消息后,便与杜先生达成转租协议:俞先生于本月中旬搬至门市部,租金为每年5万元。

  谁知到了约定搬房的日子,杜先生却突然提出,之前忘了商谈税费,这个月实际有一半的时间是俞先生使用的,之前税务部门来收税时,他已支付了一个月的税费,因此,俞先生应承担其中的一半,要补给他半个月约1000元的税费。

  为了这1000元税费,两人争执不休,最终他们来到司法所请求调解。轻纺城司法所当场对税费收缴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了解,得知市场内税费无论实际经营是否足月,都规定按月收取,经分析后表示,税务部门是按月收取税费,而当时是杜先生在经营,由他征税是合理的,另外,根据合同,当时双方并没有谈及这笔费用,补偿缺少依据。因此,建议杜先生打消要求补偿的念头。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时提醒,营业房出租时,双方最好在协议中作相关约定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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