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导则》要求,新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,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。在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、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;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。
此外,《导则》还提出,新改扩建印染项目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,采用污染强度小、节能环保的设备,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在线监测和自动控制。禁止选用列入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限制类、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,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、染色设备。对现有纺织印染企业要求加大技术改造力度,支持采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设备工艺水平,凡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,必须结合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才可允许新改扩建。
同时,《导则》鼓励纺织印染企业开发生产低消耗、低污染、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,采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、高附加值的纺织印染产品。纺织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用能、用水计量管理,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、取水、排污情况进行监督,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