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前列第45/2013/ND-CP号公告规定,劳工每天加班的时数不得超过该天正常工作时数之50%;若採用按週制度规定工作时,则每天的正常工作及加班之总时数,不得超过12个小时;若于国定假日及例假加班者,则每天加班的时数,亦不得超过12个小时。
前列第45/2013/ND-CP号公告另规定,若属于下列规定情况之一者,可安排每年加班的时数,从200至300个小时:
一、从事加工生产成衣、纺织、鞋类、皮革、加工农林水产品者;
二、从事发电及供应电力、通讯、炼油、供排水活动者;
叁、属于须紧急处理而不可延缓的事项。
此外前列第45/2013/ND-CP号公告亦规定,劳工于每月每次最多连续加班的7天后,雇主应安排劳工补休其尚未休息的时间,若不克安排补休时,则应依据劳动法第97条规定给付其加班费。
另前列第45/2013/ND-CP号公告第8条亦规定略以,劳动法第115条第1项规定春节(农历新年)休假的时间(合计为5天,较旧版劳动法规定多出1天),係由雇主选择为年终1天及年初4天,或年终2天及年初3天,惟雇主于执行前30天应通知劳工有关春节休假的方案。